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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瀛落日:法律人东京奥运会“看戏”指南

准备看开幕式的 青苗法鸣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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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冠疫情对全世界人民的生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东京奥运会这一全世界的体坛盛事也因为新冠疫情的爆发而一拖再拖,一变再变。如今,东京奥运会终于正式开幕了,作为一个法律人,在观看比赛项目为奥运健儿加油助威的同时,奥运会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去思考。那么,让我们收下这份观赛指南,跟随作者的笔触,在观看奥运会开幕式的同时开动脑筋思考吧!


作者简介

Wheel,一名热爱体育的大二法学生,希望中国代表团东京奥运会取得佳绩,更要平安归来!



2020年东京奥运会开幕式马上就要在2021年7月23日晚上19时举办了。



你是否期待圣火的点燃、精彩的开幕式演出与奥运赛场上各国奥运健儿的精彩表现?这些都是世界人民对于一场成功的奥运会的基本心愿。


本次奥运会不是日本第一次办奥运会,但却似乎比任何一次奥运会都艰难。本次奥运会,是在新冠疫情肆虐、国际冲突加剧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其中诸多事件也蕴含了许多熟悉而又陌生的法律问题,以《国际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等系列机构文件、条约与国际标准为核心的国际体育法对国内法学界还是相对陌生的领域——作为法律人,在观赛之余,我们还需要看一些“特殊的戏”,笔者才疏学浅,但审视历届奥运会与本次奥运会筹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突发事件,认为还是需要对本次奥运会已经发生与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与风险做一个“备忘录”,作为有备无患的“看戏”指南。


一、本次奥运会推迟引发了哪些法律纠纷?又是如何解决的?

一方面,从形式上来说,本次2020年奥运会在2021年的举办是“违宪”的。



《宪章》明确规定奥运会的比赛周期为四年,且应当在周期的第一年举办奥运会,但《宪章》同时也规定,奥运会的举办日期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来决定,两条具体条文发生了形式冲突。


另一方面,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萨马兰奇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引入商业赞助计划,实施全球电视转播权竞标后,奥运会就逐渐由一种略带贵族气质的纯粹比赛日益向商业化、经济化的方向转变,因新冠疫情造成的比赛延期,是《主办城市合同》在制定时完全没有考虑到的情况,而贸然因情势变更解除,对主办国的经济与国家形象都是极大的损害。


这一纠纷最终是在原则层面解决的,当奥运会遭遇社会伦理和经济各方面的综合考量时,法治和规则也在程序与实体争议之间做出了抉择——在全球疫情蔓延的情况下强行如期举办奥运会是与奥林匹克主义增强人的体质、意志与心智的原则相违背的。


历史上,奥运会被取消过三次,分别是1916年的柏林奥运会、1940年的东京奥运会与1944 年的伦敦奥运会,都是因为世界大战,根据国际法中遵循先例的原则,当下没有发生世界大战,因为新冠疫情直接取消奥运会是不适宜的,因此举重以明轻,推迟也并无不妥。


倘若延期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则相关纠纷可以不产生索赔,甚至无法进入仲裁程序。


二、日本对场地设置(施)与赛事规则的修改的动因与依据何在?

倘若本次奥运会能成功举办,东京将成为亚洲第一个两次举办奥运会的城市。



上一次,是1964年,奥运会第一次采用电视转播,美国首次超越苏联,拿到了奖牌榜第一(虽然国际奥委会不鼓励,但各国总是自行统计并排名以作为综合国力展现的一个方面),而日本拿到了奖牌榜的第三名,在柔道、举重、体操等领域领先世界,这场比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战后昭和时代日本经济起飞的缩影。



2020年东京奥运会,更像是一场试图恢复“大国荣光”的无奈抗争,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以来,日本经历了“失去的二十年”,老龄化也已积重难返,日本尽力投入了高达145亿美元的拨款,但疫情造成的第三产业损失也令举国上下沮丧。



从舆论氛围中也可以看出来,在国际社会中,本次东京奥运会也是“存在感”颇低的,65国退出本次奥运会,防疫上的失职更让日本政府脸面尽失,前期的巨大投入也使得后期资金陷入短缺,于是只能在场地设置(施)与打着“防疫”之名的赛事细节规则上找点“存在感”或是减少点经济损失,于是就有了以环保之名的“纸板床”、以防疫之名的“乒乓球小场地与不能吹球新规”、以艺术为名的“东京上空人像气球”、以乌龙之名“强制学生带可口可乐进场观赛”等迷幻操作。


而这些修改也被“一视同仁”的安排所掩盖,归属于《主办城市合同》的国际私法规范中,属于主办城市方“自由安排”的事项,要提出异议也只能是国际奥委会的事了。


三、运动员因日本政府疏漏出现感染新冠等意外事件如何处理?



截至7月21日,东京奥运会相关人员中已经有75人确诊新冠。根据中国运动员传来的消息,日本并没有在运动员下榻的酒店实施合理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在接待参赛人员的同时还接受旅客的入住,同时日本还放任本国网红前去与参赛国运动员合照。



那么问题来了,倘若各国运动员因日本政府防疫、安保或管理的疏漏感染新冠,错过比赛乃至身体健康受损(想想那些“福岛出产”食品、日本夏秋常发的台风以及不稀奇的地震,还有开幕式彩排强奸案中令人大皱眉头的安保),日本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虽说参与体育赛事尤其是对抗激烈的体育赛事有“自甘风险”的成分在其中,但那仅限于体育比赛中正当的对抗行为,对于违规的比赛行为,侵权者也是要负相应责任的,更不包括整个赛事过程中多种多样的风险。日本奥委会作为本次比赛的主办方与活动管理者,自然要对参与活动成员的基本安全负有保证义务,至于国际奥委会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还需要看相关决策是否合乎程序与国际体育法的原则。


四、兴奋剂、黑幕事件如何规制?奥运会如何持续发展?

兴奋剂相关的国际体育仲裁程序在国内广为人知,恐怕还是因为年前的孙杨禁赛事件。



但实际上,在上世纪40-70年代反兴奋剂技术不发达的时期,使用兴奋剂几乎是各国奥运会运动员中不成文的“潜规则”,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上甚至出现了奥运村的盥洗室里到处都是运动员使用后丢弃的安瓿和注射器的可怕场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东德组织上万名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给许多运动员的健康造成了终身伤害;王德显等中国田径届传奇人物也曾在“兴奋剂内卷”的浪潮中迷失自我——别人都用,你不用,最后输的就是你。


直到2005年《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签署、检测技术发展的当下,兴奋剂与反兴奋剂的斗争仍在持续,合成类固醇药物被查出,生长激素和红细胞生长素又被广泛运用,不知道以东京奥运会令人堪忧的安检与管理水平,对兴奋剂的管控又能否跟进呢?


甚至在反兴奋剂成为国际共识的当下,“兴奋剂栽赃”也成为了国际体育赛事不正当竞争的阴暗面,通过引诱他国运动员食用添加兴奋剂的食品,造成兴奋剂检测阳性,即可排除竞争对手,而“被使用”兴奋剂的队员不仅职业生涯尽毁,在几乎无法找到其它谋生手段的情况下,有时还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其中的典型案例还是在日本——2017年皮划艇国手铃木康大为了让自己的东京奥运席位有保证,一边以前辈身份关心指导竞争对手小松正治,一边却偷偷向小松的饮水瓶里撒兴奋剂,结果小松药检就此中招。


对自身使用兴奋剂与“兴奋剂栽赃”的行为,尽管国际公约与国际奥委会相关章程中规定了最高禁赛8年的严厉惩罚,但“兴奋剂栽赃”对运动员名誉与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规定,除了各国自律的相关规制外,在国际私法与公法上还没有共识。


黑幕事件还不止于“兴奋剂栽赃”,在奥运会的百年历史中,黑哨、贿选、回扣等案件也层出不穷,本次东京奥运会开闭幕式核心3位导演都丑闻缠身——那么当初是谁把他们选进开幕式筹备组织的呢?


至于比赛中的不公平现象,单针对中国的就“罄竹难书”:打倒对手却输了比赛的中国拳击选手吕斌、因提示错误误判申诉无效的举重运动员黎雅君、0.1分遗憾“败北”的“吊环王”陈一冰、被故意压低比分的中国女子体操队、“可以跑两次”最终淘汰中国队的美国女子接力队……规则的不完备,使得哪怕是在奥运会也没有基本的公平。


奥运会也正在逐渐背离其初心,其中不但充满了贪腐丑闻,国际奥委会与各国政客所承诺的效益,也常被诟病为空头支票,国际社会申奥的热情由于“内卷”的投入成本的迅速攀升(甚至出现一张申奥选票价值数百万美元的现象,其它投入也不在少数)与举办边际效益的减少也在逐渐减退——事实上,如果不是像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一样主动利用奥运拉动第三产业与基础建设,在奥运中获得利益的,无非官员、房地产商、奥委会与相关顾问机构罢了,相关合同、授权的法律规制,都并不完善。


以上要录以揭露与讨论问题为主,不可否认现代奥运会自举办以来还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的,很多问题也尽可讨论,欢迎大家在期待精彩赛事之余思考!


尽管忧虑重重,但笔者仍希望自己心血来潮的“乌鸦嘴”不要“太灵”,东京奥运会能够顺利举办,我国运动健儿们能取得好成绩!更要平安归来!借鉴历史教训,北京冬奥会,也能也必定会有与东京奥运会不同的风采!


PS:“既冷又热”的奥运会相关国际体育法基础知识

提起奥运会,大家都知道其是全球瞩目的体育盛事,而国际奥委会于1894年设立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无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机构,之后各国的奥委会也逐步设立,国际足联、国际排联、国际乒联、国际泳联、国际篮联、ATP、WPA、国际滑联(滑冰)、国际冰联(冰球)、国际田联、国际羽联、国际举联(举重)、国际自盟(自行车)、国际汽联、国际跆联(跆拳道)等一批国际体育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国际体育赛事迅速发展。


国际体育法是一个有关公法与私法、实体与程序、国际与国内法在内的复杂法律部门,包括属于公法领域的兴奋剂国际控制、运动员人权规定、球场暴力等,私法关系的体育赞助、运动员跨国转会、国际体育赛事转播权分配事宜等。


条约、联合国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依然是国际体育法的主要渊源,如欧盟等跨国体育运动发达的地域组织也有自身的运动宪章,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尽管为非政府文件,对需要参加相关比赛的世界运动员与体育组织也有实质约束力。国际奥委会下设体育仲裁院、资格委员会、团结委员会、医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以及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章程也对运动技术与竞赛规范有着实质影响,联合国及其相关专门机构、主权国家、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国际体育俱乐部也塑造着各个层次的国际体育规范。


青苗法鸣向全体青年学人进行长期征稿专题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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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轮专题征稿聚焦的主题

1) 民法典时代的民法学术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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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4) 同性情侣同居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5) 中国共产党百年的法治建设史

6) 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法治发展

7) 以骑手为例的新型劳务(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8) 离婚冷静期适用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Lei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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